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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1-07-14 11:21: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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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职业名称:化妆品配方师
二、职业编码:X2-02-06-05
三、职业分类:专业技术人员 >> 工程技术人员 >> 化工工程技术人员( 新职业 )
四、标准发文:劳社厅发[2008]1号
五、包含工种:
六、职业描述:根据市场需求,使用符合化妆品安全标准的日用化工原料,进行化妆品配方设计的人员。
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:
(1)设计符合要求的各种形态和功能的化妆品;
(2)对所使用的原料进行评价和选择;
(3)使用仪器设备制作化妆品样品,并确定工艺;
(4)根据产品品质评价结果、行业动态技师调整和更新化妆品配方,保障其安全性。
注:职业描述以已颁布的国家职业标准内容为准
七、职业概况:
1.1 职业名称
化妆品配方师。
1.2 职业定义
选用符合化妆品安全要求的原料,进行化妆品配方(包括工艺)设计的人员。
1.8.2 申报条件
——三级化妆品配方师(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)
(1)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。
(2)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。
(3)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。
(4)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,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结业证书。
——二级化妆品配方师(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)
(1)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。
(2)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。
(3)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,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结业证书。
(4)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。
(5)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,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结业证书。
(6)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。
(7)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,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结业证书。
——一级化妆品配方师(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)
(1)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0年以上。
(2)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。
(3)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,经本职业一级正规达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结业证书。
新职业试行期间:
(4)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4年以上。
(5)具有硕士、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或相关职业工作11年以上。
1.8.3 鉴定方式
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。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,专业能力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进行。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均百分制,成绩皆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。二级、一级化妆品配方师还须进行综合评审。
1.8.4 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
理论知识考试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:20,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考评人员;专业能力考核考评员与考生配比为1:5,且不少于3名考评员;综合评审委员不少于5人。
1.8.5 鉴定时间
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为90min,专业能力考核时间不少于120min,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30min。
1.8.6 鉴定场所设备
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,专业能力考核在具有称量、加热、搅拌等设备的化妆品制备实验室进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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